李晓鹏:农民组织化与“政府——乡村“关系的重构
——兼论小农经济的困境与出路
【摘 要】小农经济在中国有着极强的生命力,其“过密化增长”的特征不仅固化了家庭式生产,同时制约了个体农业资本的积累。改革开放后农民可以自由流动,从而缓解了人地矛盾压力,但个体化的小农经济生产方式却没有根本改变,导致农民在市场竞争中始终处于弱势地位。因此,将农民组织起来,以团体的力量增强农民在市场和社会交易中的议价能力,是农民改变弱势地位的前提。而农民的组织化只有得到政府的支持和扶助才能够实现,法律法规和制度建设是农民组织合法化和规范化的保障。因此,政府与农民关系的调整和重构,政府应将农民视为平等对话的对象,而不是传统沿袭下的被管制的群体。
【关键词】小农经济;过密化增长;组织化;议价能力
改革开放以来,农村得到了迅速发展,农民生活水平得到了较大的提高;但另一方面,农村的发展远落后于城市的发展,城乡差距越来越大,农民的收入增长过慢而导致他们逐渐陷入社会的下层。如果农村不发展,会对国家的整体发展造成负面影响,中国的现代化目标也就不能实现。因此,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关注点又重新回到了农村。农村的发展对于中国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意义重大,而要理解农村当前发展的困境,则仍旧不能离开中国农业生产的传统沿革———小农经济模式,小农经济不仅制约了近代以来中国农村发展的根本性变革,也影响着当今的农村发展和转型。
一、小农经济的特征与历史沿革
“小农经济”是对中国农业生产模式的典型概述,一般将其视为区别于以雇佣劳动为特征的资本主义大农场的前资本主义的以独立的家庭式劳作为特征的农业生产。马克思与恩格斯在考察法国和德国的农业经济时对“小农”有着比较详尽的描述。恩格斯指出:“小农,是指小块土地的所有者或租佃者———尤其是所有者,这块土地既不大于他以自己全家的力量所能耕种的限度,也不小于足以养活他的家口的限度。”而马克思也认识到:“他们进行生产的地盘,即小块土地,不容许在耕作时进行分工,应用科学,因而也就没有多种多样的发展,没有各种不同的才能,没有丰富的社会关系。每一个农户差不多都是自给自足的,都是直接生产自己的大部分消费品,因而他们取得生活资料多半是靠与自然交换,而不是靠与社会交往。”由此可见,基于独立的家庭为单位的以家庭成员为农业劳动力主体(不排除少量雇佣工人),耕作面积足以由其家庭劳动力生产的土地,是小农经济的首要特征。由于农业生产是以家庭为单位完成,因此无成本的劳动力排斥成本较高的技术投入,由此农业收入增长不仅是有限的,而且主要依靠劳动力投入导致的农业生产集约化而非生产技术的革新,并且农业有限度的剩余主要用以家庭成员的消费,农业资本积累较慢。同样,区别于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的是,小农经济并不排斥农产品的商品化,甚至小农经济会卷入市场化体制中,但它不可能向资本主义大农场生产发展,仍旧是小规模的家庭式自耕农生产的延续。
对于中国小农经济的研究,以黄宗智为主要代表。在黄宗智看来,近代中国的小农经济是高度集约化,大量甚至过度的劳动力投入到农业种植当中,从而农业生产“表现为极高的土地生产率和极低的劳动生产率”,黄宗智称之为“农业内卷化”③。由于缺乏其他的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就业途径,农民不得不将过剩的劳动投入到土地耕种中,从而导致土地边际收益的递减,即农业生产的过密化———“通过家庭劳动力的更充分的利用而带来真正的,尽管是有限的家庭年收入的增长”,也就是说,这是没有发展的增长———收入增长是因为更密集地使用劳动力进行精细化种植,而不是生产技术的革新,因此增长是极其有限的。而当农业生产无法满足家庭消费需要的时候,家庭手工业和短期受雇成为弥补经济收入的手段,这一方面促使了农业生产的商品化,另一方面却将以自耕农为主的小农经济稳定了下来。人口增长也同样妨碍了如西欧的以雇佣劳动为主的大农场的形成,因为传统的分家制会将大农场消解成为家庭式农场,因此乡村中很少能形成持续几代的富户,从而也无从积累农业资本。因此,在近代中国,即便农业有了较高程度的商品化并也卷入了世界市场当中,但以雇佣劳动为基础的经营式农业在与以家庭消费为基础的家庭式农业的竞争中仍处于劣势,由此,“在这样一个小农经济中,社会变迁的主要内容,是趋向越来越多的同时束缚于家庭农场和雇佣劳动的半小农、半雇农,而不是越来越多完全脱离家庭农场的无产者”,基于家庭生产的辅助的农业的商业化只能将小农经济的过密化增长固化,而不是推动农业的资本主义生产,正如恩格斯所言:“他为了保持他那一块岌岌可危的土地而进行的斗争越加艰苦,他们越加顽固地拼命抓住这一小块土地不放。”大多数农民只能挣扎在基本的生存线上,“尽管明清时代出现了蓬勃的商品化,处于糊口水平的小规模家庭农业一直持续到解放前夕”,农村毫无发展可言。
黄宗智进一步指出,解放后国家政权对农村的严密控制和集体化举措,使得农业生产维持甚至加重了“过密化”,因为集体化下的生产队与小农经济中的家庭式生产一样,都不能根据土地和工作量的需要合理安排劳动力、解雇富余人员,而工分制使得解放前不经常参与耕作的妇女也加入到农业生产中,从而使得“过密化生产”在集体化中更为严重。因此,“到 30 年集体化和农业现代化的后期,中国农民的大多数继续在仅敷糊口的生存线边沿生活,丝毫未接近与现代发展相应的生活标准”。由此,改革开放后农业和农村的快速发展,不是因为生产方式得到根本性变革,而是在于对家庭式农场的回归和国家对农村控制的放松,使得农民可以合理经济地安排农业生产劳动力,并将剩余劳动力向副业和工业转移,从而消解了“过密化”。虽然黄宗智的研究是基于地方性的,但近代以来中国人口陡增,导致人地矛盾加剧却是不争的事实,因此黄宗智的研究为理解近代以来中国农业的发展提供了有益的图景。
二、市场经济下小农经济的困境
改革开放后农村的变革是生产关系的变革,而非生产力的根本性发展。家庭联产承包制让农民回归家庭式农业生产,并解放了“过密化增长”下束缚在土地上的剩余劳动力,从而提高了农业耕作的劳动效率。伴随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确立,农村和农业也融入了市场经济运作中,市场对农产品生产、消费、交易和劳动力资源的配置起到了决定性作用,农村资源和财富配置也市场化了,农业生产和农村发展被纳入市场经济轨道按照价值规律运行,农民也成为商品交易和市场竞争的主体。但家庭联产承包制的实施,实际上让农民又重新回到了小农经济生产模式,独立的家庭既是生产单位也是消费单位,在市场体制中同时还是竞争参与主体。
改革开放后农村发展的根本,在于弱化国家政权对乡村社会的控制、解脱了人民公社体制强加于农民的束缚,农民得以自主合理安排农业劳动力投入,并将剩余劳动力向工商业转移以增加收入,使得农民增收多元化、农业发展特色化,从而推动了改革开放初期农村的快速发展。但与近代的小农经济不同的是,农民家庭同时也作为独立的经济单位和交易主体,参与到市场竞争中了。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确实会将社会生产和消费的所有领域都卷入到竞争体制当中,而对于中国农民而言,在市场竞争却中处于不利地位。由于包产到户后土地的细碎化、高素质农村劳动力的外流等因素大大限制了农业生产中科学技术推广应用而导致农业生产的技术革新缓慢,这种情况下,低附加值含量的农产品根本无法与工业品处于同等竞争地位,劳动生产率的差异使得农产品与工业品进行交换时总是处在劣势,市场交易中的“剪刀差”大量地掠夺了农民的利益;同时,季节性的农业生产导致农产品供应在特定时段供应过剩,而家庭式生产和信息不对称,限制了农民将农产品留存起来以延长销售期的能力,所以大量的农民陷入内部竞争而进一步削减了农业收益。由于个体农户的力量十分薄弱而无法形成规模优势,导致融入市场经济体制后在竞争和交换中处于不利地位,“在土地耕作面积十分小的情况下,产品数量极为有限,使这种交换只能维持规模不变的再生产”,由此资本和财富积累程度很低,而且抵御风险的能力很弱。因此,在进入 21 世纪初,虽然农村得到了迅速发展,但相对于城市和国家的发展成就而言,农村仍然处于相对落后和贫困,虽然温饱问题已经基本上解决,但仍然是“生存型农业”。
而农民在维护和实现自身利益时同样也处于不利地位。废除人民公社制度后,国家政权对乡村社会的控制程度减轻了,但由于中央不能再直接控制农村,于是对乡村社会的监控任务相应向基层政府尤其是县乡两级政府转移。特别是乡镇政府,由于直接与农村对接,从而承受了巨大的压力:乡级政府财力有限,却不得不应付层层下压的各种任务和指标。这导致面对上级政府的压力,乡镇不得不削减农村公共物品供给的支出,通过各种税费收缴从农村榨取更多资源,这就导致了农村出现乱收费、乱摊派问题,加重了农民负担的同时也恶化了党群关系。同时,废除人民公社实际上也瓦解了解放后集体化而形成的农民组织,家庭联产承包制的事实让农民回归以独立家庭为单位的小农,“农民家庭现在离群孤立,一个个单独地站在国家权力机构面前”,导致农民过去根本无力抵抗地方政府违法违规榨取,现在又在各地掀起的一轮又一轮征地风潮中难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而且,集体化时期人民公社制度虽然限制了农民的生产和生活自由,但通过集体行动能够实现诸如水利、防洪、抗旱等仅靠家庭或村落难以完成的乡村公共服务供给,而家庭联产承包制让农民回归独立的个体农户,导致需要集体行动供给的农村公共服务难以实现,而基层政府陷于财政压力也难以承担起相应职责,从而导致农村的公共物品供给远远落后于城市,由此进一步制约了农业生产技术的革新和农村的发展。
可见,改革开放后家庭联产承包制在农村的确立,一方面促进了农业生产率的提高,通过赋予农民更多权利、自由和机会而推动了农村的发展;另一方面又将农民还原为小农经济下的以家庭为单位的个体农户,“乡村社会的结构单元又重新地复原为一个个原子式的个体”,农民的个体化不仅割裂了集体化下的村庄内横向的共同生产的联系,也消解了集体化可能带来的公共福利,还使得孤立的农民在面对市场竞争和政府压力下,由于力量过于微小极不对等而处于弱势地位。当家庭联产承包制所释放的激励机制在三十年后趋于消解之后,如何使农民摆脱在市场和政府双重压力下的弱势地位,是实现农村发展和农民富裕的关键。
三、通过组织化增强农民的议价能力
改革开放是中国经济社会带来了一次全方位转型,当社会各领域都卷入这个宏伟转型中时,自然会产生利益获得和利益受损群体。农民,在集体化时代为新中国的工业体系建立无偿地提供了大量农业剩余后,又为集体化消解后的中国工商业发展提供了大量的劳动力和农业资本,“中国农民在社会转型中的悲惨也来自两种剥夺——国家对农民的剥夺和市场对农民的剥夺,其中,国家对农民的剥夺是关键所在”。尤其是取消社队体制后,国家和农民的关系变成了直接的经济和利益关系,国家政权直接向农民吸纳资源索取利益也导致了矛盾的凸显和冲突的浮现。不对等关系调整的结果是,户籍制度让农民只能为城镇发展做出贡献,而难以享受城镇发展的成果,土地所有制让农地仅仅成为生产资料而不是资本,并在征地中通过政商联盟让农民在不公正交易中权益受损,资金和资源在城市的过度集中,使得农村缺乏公共物品供给而发展陷入困顿。
农民在面对市场和国家时处于弱势的被剥夺的处境,究其根本在于小农经济造就的个体农户的弱小和乏力:个体农户在市场经济中无法负担充分搜集信息的高额成本,而无法做出合理决策,也在强大的工商业资本压制下无法获得平等的交易地位,同时个体农户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很弱;个体农户也难以抵御国家机器的强制力量,要么向政府妥协,接受不公正安排,要么通过极端方式宣泄不满,同样无法获得与政府对等谈判的地位。正如马克思所论述的,小农既是一个阶级又不是一个阶级。小农可以构成一个阶级是因为他们的共同生活方 43 35433 43 15287 0 0 1561 0 0:00:22 0:00:09 0:00:13 2767、利益和教育程度等的相似性,而不是一个阶级则是因为:“各个小农彼此间只存在地域的联系,他们利益的同一性并不使他们彼此间形成共同关系,形成全国性的联系,形成政治组织,就这一点而言,他们又不是一个阶级。因此,他们不能以自己的名义来保护自己的阶级利益……他们不能代表自己,一定要别人来代表他们。”小农经济是独立的零散的小规模家庭经济,分立的经济生产方式导致农户缺乏横向经济联系而难以通过建立经济合作组织以形成共同利益,故使得小农在面对市场和国家时都处于孤立的弱小状态,而缺乏进行谈判和交易的能力。由于缺乏平等的议价能力,孤立的农民无论是与市场还是与政府的关系中都处于弱势的和被压制地位,基本上难以实现公平的经济交易或政治谈判。因此,要让农民摆脱困境,实现农村的发展和农民的富裕,必须改变农民的弱势地位,提高农民的地位,推动农民的平等的议价能力的形成。
形成农民平等议价能力的关键,在于将农民组织起来,通过团体力量进行市场交易和政治协商以维护合法权益。“由于农民缺乏自己的自治组织,我国农民的政治参与渠道残缺,各自分散承包经营的农民难以抗衡现代政治国家中不法权力的侵害,因此,全国范围内的各种坑农、伤农、卡农的事件不断发生,农民的权利不断受到伤害。也正是由于缺乏自己的维权与服务的自治组织,我国农民反映问题的渠道不畅,致使一些农民只能靠上访、拦车、静坐甚至以自残、自焚等极端的方式来反映自己的问题、表达自己的诉愿。”农民组织是农民摆脱弱势地位、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关键:组织不仅仅是因个体的参与而扩大,而是个体能够通过组织实现分工协作和资源共享,既能通过形成合力而增强整体的社会影响力,也能通过合作克服个体因成本过高而无法完成的任务。个体农民组成合作组织,有经济、政治的双重价值:从经济上看,农民组织的建立有助于形成规模经济,不仅有利于资源的集中,克服相互竞争形成的内部损耗,而且增强了抵御自然和市场风险的能力,“把分散的农户集中起来,在生产和生活中开展有效地互助和共享,以应对自然和市场风险,这种农村组织创新增强了农户的合作能力,这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农民过于分散的问题”;从政治上看,组织起来形成合力的农民,不仅能够发起集体行动而实现部分乡村公共物品的供给、改善农村发展基础条件,也能够整合农民利益,并代表农民与政府进行谈判和对话,使公共政策能够维护和实现农村和农民的长远利益,并能够推动农民对乡村事务的共同治理,进一步促进村民自治的良性发展,形成乡村中的农民组织。当前农村普遍存在政治管理体制真空——“没有一个组织能够实事求是地整合农民的利益并代表农民的利益,也没有一个组织能够为农民提供必要的服务”,由此农民的利益和诉求常常得不到有效地关注和表达而被忽视,在缺乏农民组织的情况下,个体农户除非通过成本极高风险极大的极端手段否则很难实现此目的。
传统中国小农经济下的农民,除了依附于强大的中央集权外没法自己代表自己,而当前农民合作组织的建立,就是通过市场经济所能带来的横向利益联系,让农民能够形成合作组织而代表自己的利益,增强自己的实力,从而争取公平交易和合理谈判的机会。从功能上看,农民合作组织大致可分为三类:第一类是农民的经济合作组织,通过权责清晰的经济合作,帮助农民在市场交易中争取更为平等的地位,抵御资本的强势压逼;第二类是农民的社会互助组织,通过农民的自愿合作,提供部分公共物品和公共福利,提高农村的公共服务质量;第三类是农民的利益表达组织,通过收集、整合、协调农民的意见诉求,有效向政府表达农民的意愿,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但必须指出的是,农民的组织化并不意味着集体化,更不是回到人民公社体制下。人民公社并非农民自愿组成的合作性组织,而是国家政权强制构建的组织架构,而且人民公社名义上的集体所有制实际上剥夺了农民的自主权和自由,“在‘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所有制下,农民虽然在理论上拥有生产资料所有权,但实际上并无直接的占有权和支配权,不是自主的生产经营主体……就收益而言,农民也不是独立的利益主体,作为生产队的一份子,其劳动并不通过市场手段实现价值,获得利益”。人民公社体制中,国家是主体,农民是受众,农民被纳入集体当中并按照国家的指令进行农业生产并上交农业剩余产品;由于人民公社不能以清晰产权界定收益和分配,因而不仅是效率低,而且也丧失公平,这种封闭僵化的体制无法在现代市场经济中存活。现代市场经济中的农民合作组织不仅是单个农民主体的联合,更是农民通过组织化的协调合作产生规模效益和团体合力,它具备三个基本特征:建立在农民个体所有为基础之上的联合所有;农民个体共同参与制定决策的民主控制;农民个体根据比例平等原则按照投入分享收益。这种农民合作组织不仅基于农民的自愿参与和自主管理,更能通过形成组织合力聚合资源、抵御风险,在市场交易和政治谈判中维护和增进农民的合法权益,尽可能降低强势的市场和国家对农民利益的侵害。
中国的国情决定了中国农业只能在小规模的家庭经营模式下实现现代化,而不可能达到欧美发达国家的大型农场式经营,但分散的无组织的小农经济只能以自发推动农业生产技术革新,这不仅增加了农技推广应用的成本,也削弱了新技术的效度,严重制约了农民通过生产技术的变革发展农业生产、增加农民收入的能力,并从根本上阻碍了农业现代化的发展。因此,要克服小农经济的局限性,在对面强势的市场和国家压力下维护并增进农民的权益,并真正推动农业和农村的现代化发展,必须通过农民组织凝聚团体合力,来争取在市场交易和政治谈判中平等的议价能力,使得农民的交易能够在公平的环境下展开,让农民有能力通过集体行动维护和实现自己的权益,并通过自我管理、自我服务推动农村公共物品供给和村民自治进程。
四、政府与乡村关系的重构
“农村问题的本质是国家与农民的关系问题,而这种关系的本质,是社会强势集团与弱势集团的关系。”无论是资本的压力还是权力的压力,究其根本而言,就是单独的、零散的小农经济过于弱小而无法抵御强势的市场和国家的侵害。只有通过农民自愿合作形成组织合力,才能在应对优势的市场和国家时争取到平等的交易和谈判地位。农民合作组织既可以是以盈利为目的的经营性组织,也可以是服务于村庄管理和公共物品供给的自治性组织,或是以维护和增进本村甚至跨村的地域性社会组织,甚至可以是承担一定的经济社会事务管理责任的、拥有一定的社会管理权限的“第三部门”组织,但它们必须满足上文所述的三个基本特征。只有立足于这三个基本特征,农民们才能在不损害改革开放赋予他们的权利与自由的前提下,通过组织化来扭转自己的弱势地位,维护和实现自己的合法权益。
同时,国家政权,尤其是基层政府,也应该及时转变观念,鼓励和扶植农民合作组织的建立与发展,并促使这些农民合作组织能够更有效地在承担起农业生产经营的互助合作与自我管理的责任的同时,也能够逐步地参与到农村社会公共管理和公共物品供给的过程中,从而在广度和深度上拓宽村民自治的发展空间。从短期看,农民组织起来形成团体力量,可能对政府对农村的管理增加困难和阻碍,尤其是在一些土地问题矛盾严重、党群关系恶化的地区,农民通过组织形成合力,可使政府施政成本升高,并有引发官民对抗和群体性事件的可能。但从长远发展考量,政府与农民组织打交道的成本,要远比与零散的个体农户打交道的成本低,而且效果更好:因为农民组织把农民的利益诉求整合协调起来形成一致意见,从而更容易与政府谈判达成共识,使得对话成本降低,对话渠道更加通畅;同时农民组织能够较大程度化解农村矛盾和农民冲突,在乡村和农民组织内部缓和分歧和对立,通过自治有利于实现乡村稳定,避免恶性的极端事件的发生,从而大大减少了政府维护社会稳定的支出。因此,只有让农民组织起来、鼓励农民组织起来、帮助农民组织起来,使农民可以通过组织化途径形成合力、产生集体行动,才能够增强农民与市场、农民与政府的协商能力和议价能力,从而从根本上实现并增进农民的合法权益,并最终推动农村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中国农民由解放前的“社会小农”迈向解放后的“政治小农”,并在改革开放后向“市场小农”转变。市场经济要求交易双方的行动的自由和地位的对等,而自由、对等的公平交易最终是由政治制度所塑造的。由此,需要重构政府与乡村的关系,将过去的政府对乡村的控制与监管,向政府和乡村通过对等的沟通、谈判和协商制定公共政策、提供公共物品的治理方式转化。管理是单向的,是政府凭借所掌控的权力与资源对乡村进行强行控制;治理是双向的,是政府与乡村在相互尊重和信任的前提下,通过沟通协商趋向共识。而农民合作组织,就是整合并代表农民利益诉求与政府进行协商沟通的中介,也只有通过农民合作组织,小农经济才能从零散孤立的弱势地位解脱,在现代市场经济体系中维护和实现农民的利益。因此,农民合作组织的建立和良性运转,关键在于政府:政府须鼓励和扶植农民合作组织的发展,也需正视它们所代表的农民的利益诉求并与它们协商合作,而不是将农民组织视为政府间接强化对农民管制的工具。离开政府的支持与公平的制度环境,农民合作组织难以得到良性的发展,也将扭曲农民合作组织基本职能的履行,从而也会进一步阻碍农村发展和农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农业现代化乃至国家的现代化任务的完成都将更为艰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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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乡村发现网转自:《观察与思考》2015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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